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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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揭示和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日常评价。
第四章 主要控制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七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前,公司审计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费用预算和缺陷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由公司内各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或部门进行现场测试,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控制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经交叉复核后由公司审计处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由董事会予以审议并最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认定的缺陷进行整改,公司审计处协调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大缺陷,由管理层负责整改,并接受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缺陷整改的具体责任人,在整改中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指引,按内部控制缺陷清单逐项分析、整改。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整改实施进度及整改效果,在整改期间审计处要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和指导,形成内部控制整改实施情况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六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处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本办法,并参照相关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通知、指引、问答及工作备忘录等,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对外披露。公司审计处需关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报出。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档案管理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