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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提升证券行业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了《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并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

      2.《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说明(请点击链接查看)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1月9日

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提升证券行业财会业务规范化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会计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从事出纳、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信息化、财务管理、税务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机构中从事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等管理会计工作的人员。

证券公司在本规范中统称为机构。

第三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核心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树1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维护行业声誉和职业声誉。

第二章执业要求

第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廉洁从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与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符合一般证券业务执业条件并通过所在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向协会进行登记。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六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持续加强学习,按规定参加证券从业人员持续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所在机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理论水平、财会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各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财务与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财务与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七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合理、专业、审慎地执行各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监督,不断改进会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持续加强业务研究,熟悉所在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管理会计方法和工具,为所在机构加强预判、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提升财务服务水平。

第十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所在机构持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财会制度体系和流程建设,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与所在机构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金融科技在财务领域的应用,持续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协助所在机构加强资金筹措、配置和流动性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兼顾的原则,做好日常资金的收付、清点和保管,防范和严禁侵占、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

第十三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协助所在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诚信纳税,严禁偷税、抗税、骗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内幕信息,以及员工和客户的个人隐私。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保护与所在机构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当主动向所在机构进行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第三章执业纪律

第十六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工作,恪守廉洁从业底线,严禁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三)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假会计信息;

(四)对外虚开发票;

(五)损害、侵占、挪用或滥用所管理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以及其他财产;


(六)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钥匙、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物品或泄漏银行账户、财务系统等密码信息;

(七)擅自修改或危害所在机构的财务信息系统;

(八)违规泄露和使用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内幕信息,以及员工和客户的个人隐私;

(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抗税、骗税;

(十)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所在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所在机构规章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所在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

(一)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二)财务与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报告。

(三)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要求的费用支出,有权不予受理,扣留相关原始凭证,并及时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报告。

(四)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业务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依职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或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五)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依职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六)财务与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偷税、抗税、骗税行为,有权予以拒绝,依职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第二十条机构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与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不得在工作上刁难和打击报复依法

履行职责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因依法执业和抵制违法违规业务指令而受到所在机构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可以向协会反映,协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机构应当支持财务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机构应当为财务与会计人员提供场地、设施、系统、薪酬待遇等相应的履职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所在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有关处分情况,所在机构应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财务与会计人员对协会自律措施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机构违反本规范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侵犯证券公司财务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中证协发[2009]65号)同时废止。

 

发布人:利安达 发布时间:2023-11-10 阅读: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