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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监局通报审计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2023年,北京证监局围绕机构质量管理、执业独立性、项目执业质量等重点内容,累计对审计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检查25家次、涉及执业项目36个,合计对16家次审计评估机构、42人次签字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前期工作通讯已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阶段性通报,本期通讯将相关问题接续通报如下。

一、审计机构方面

(一)质量管理方面

一是审计资源投入不足,个别项目合伙人参与工时较少。二是监控与整改工作欠缺,有的自查项目选取未体现风险导向,有的对内部监控发现的问题整改力度不够。三是项目质量复核记录简单,还存在交叉复核情形。

(二)独立性方面

一是个别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安排。二是存在员工或主要近亲属买卖审计客户股票的情况,管控机制未有效建立。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不健全。四是审计轮换管理不到位。五是未建立非鉴证服务相关独立性管控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六是独立性管理体系不完善、日常监控有效性不足,存在对拥有重大间接经济利益的情形考虑不全、未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投资行为、独立性确认文件签署时间较晚等情况。七是部分审计项目存在逾期收费,未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予以应对。(三)项目执业方面

1.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未审慎确定重要性水平,连续审计业务未记录重要性水平确认基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未评估重要性水平的较大变动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二是未恰当运用重要性水平,未根据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来识别集团层面重大账户;在识别母公司的重大账户时,错误使用了集团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三是确定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不足,未记录个别组成部分达到标准但未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四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业务循环执行了解和穿行测试工作;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程序,未充分考虑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2.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的业务活动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二是在部分业务循环的控制测试中,未能根据控制发生频率抽取足够的样本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三是未对部分控制测试偏差进行记录、分析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充分执行与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相关的控制测试。五是部分计划执行的控制测试程序实际未执行,调整情况及原因未在底稿中记录。

3.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未充分关注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组合划分、应收账款核销的合理性。二是对发出商品及在产品存在性认定相关的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未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应对措施执行相关分析性复核程序;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复核程序不到位;未解释并记录大额收入冲回审计调整的原因和合理性。四是未对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进行分析说明;未执行资本化研发人员成本细节测试;未分析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租赁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等。五是在执行商誉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管理层专家工作结论用作审计认定的适当性。六是未对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未记录后续公允价值计量依据发生变化的合理性和原因;未关注并分析冲突审计证据。

4.审计工作底稿方面

一是未归档项目质量复核记录。二是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缺乏逻辑性,重要账户识别、风险等级认定等在相关审计底稿间记录不一致。三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不准确、审计计划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个别审计程序表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等。

二、评估机构方面

对营运资金、营业收入预测等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分析不足。在改变资产周转率的选取方法时,未获取相关支持证据;在预测数据与上年度获取资料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未关注并分析其合理性。对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未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或采取应对措施;未对表外资产、负债履行识别辨认程序。

评估报告披露不准确,披露的评估模型与实际做法不一致;未明确相关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风险提示

 

根据辖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归纳其中典型案例,提示各机构重点关注。

案例1:审计独立性缺失

注册会计师对A公司年报审计时,在与A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外,另行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付款条件的或有收费,违反独立性要求。

案例2:风险评估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对B公司进行年报审计时,在审计策略与风险评估阶段将“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率过高”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认定存在舞弊的重大动机,并将“资金占用担保情况”识别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但会计师未严格执行访谈、询问董事会秘书了解控股股东质押股票的风险及应对举措,未执行了解控股股东的个人财产及信誉状况等应对措施,最终未能结合其他审计程序发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案例3:对上年度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审计存在缺陷

前任注册会计师对C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涉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事项。现任注册会计师对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审计存在缺陷,未能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就相关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就相关金融资产涉及的投资及转让事项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案例4:项目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

注册会计师在D公司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政府补助事项的复核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未考量D公司在当地承建文旅项目与其获取大额政府补助之间的相关性,未关注到D公司在建工程审计底稿收集的文旅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缺失关键性条款,未了解文旅项目建设情况。未审慎复核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未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慎判断。

案例5:重要评估程序未有效执行

资产评估师在对E公司拟收购标的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将访谈当地主管部门作为土地评估的重要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核实被访谈人员身份,未形成访谈记录,未对访谈结果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作出真实记载,访谈流于形式。

案例6:利用专家工作相关程序存在缺陷

资产评估师在对F公司拟出售的子公司股权项目进行评估时,引用了其他资产评估师出具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和结论,但未获取正式版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未发现所引用的评估报告未加盖签字资产评估师印鉴,未发现所引用的评估报告正文处报告编号与封面报告编号不一致的情形。

 

 

发布人:利安达 发布时间:2024-03-26 阅读: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