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新收入准则下经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以下内容节选自《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问询
说明经销收入确认、计量原则(对销售补贴或返利、费用承担、经销商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对附有退货条件、给予购销信用、前期铺货借货、经销商作为居间人参与销售等特别方式下经销收入确认、计量原则)
回复
(一)经销收入确认原则
发行人经销模式分为内销和外销,其收入确认依据具体如下:
①内销:发行人按合同约定或根据客户要求将商品送达至指定的交货地点,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②外销:发行人已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办妥出口报关手续,以实际出口日期确认收入。
由于发行人与经销商为买断式销售,内销收入根据签收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条件,内销经销商模式下产品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外销模式下,发行人结算模式一般为FOB或CIF,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各种贸易方式主要风险转移时点的规定,FOB和CIF结算模式下,卖方将货物装箱上船并越过船舷后,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发行人根据外贸订单约定发出商品,完成产品报关、装船离港,取得海关报关单后,货物已满足“将货物装箱上船并越过船舷”的条件,发行人根据实际出口日期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条件,外销经销商模式下产品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对销售补贴或返利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部分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了返利条款,合同约定的返利条款内容具体如下表所示:(略)。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返利金额分别为35.65万元、233.29万元、23.29万元和0.00万元,总体金额较小。发行人在确认收入时,需要确认相应的折扣返利金额,并冲减收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三)费用承担原则
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为买断式销售,经销商购买发行人产品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销售并独立承担销售风险,发行人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运费外,不承担其他费用。
发行人的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①内销:除合同约定客户自提外, 公司承担将货物运送至 客户或其指定地点的运 输费用。
②外销:FOB 模式,公司承担将货物运送至码头相关的报关费、拖车 费、码头装卸费等境内运输费用;CIF 模式,公司承担将货物 运送至码头相关的报关费、拖车费、码头装卸费等境内运输费 用、海运费及保险费。
(四)支付或收取经销商保证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支付或收取经销商保证金的情形。
(五)对附有退货条件、给予购销信用、前期铺货借货、经销商作为居间人参与销售等特别方式下经销收入确认、计量原则
1、附有退货条件
发行人与客户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若对产品质量存有异议,不应影响客户按期付款,双方一致同意交由发行人所在地质检部门检测。若确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发行人给予承担检测费及退换货责任。若发行人提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发行人承担退、换的责任。
在会计处理方面,发行人在收到退货时,开具红字发票并相应冲减对应收入。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发行人一般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退货情况较少,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退货金额占经销商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3%、0.04%、0.02%和 0.05%,占比较低,且期后未发生大额销售退回的情形,公司未对退货计提预计负债。
2、给予购销信用
报告期内,根据经销商的资信状况、合作历史、交易规模等,对经销商主要采用现销模式,少量采用赊销模式,对赊销客户给予购销信用,包括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对给予信用政策的经销商收入确认、计量原则与其他经销商收入确认、计量原则不存在差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经销商作为居间人参与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经销商作为居间人参与销售情况,终端客户主要系由境外经销商与发行人共同开发获得的客户。发行人除与终端客户正常签订销售合同外,还与居间商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基于终端客户采购数量计算并支付居间服务费。
发行人根据与居间商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及相应销售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向居间商支付一定金额的居间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居间费属于不取得销售合同就不会发生的开支,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居间费属于增量成本。
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发行人根据终端客户签收并验收产品销售情况,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居间费比例计算应付居间商居间费,居间费与收入确认进度保持一致,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计提应付居间费,并计提销售费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由于经销商作为居间人计提居间费分别为81.77 万元、56.04 万元、34.82 万元和 15.26 万元。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模式不存在前期铺货借货等特别方式下的经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