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破产篇
来源:破产法实务
2023年,四川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倡导维护诚信、鼓励交易的商事审判理念,展示四川法院民商事审判“五项专项工作年”行动成果,总结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经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选了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体现了四川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积极应对审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公司治理体制完善、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鼓励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创新创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作出的积极努力。现予以发布。
目录
案例一:甲某包装厂诉卢某、史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吴某诉陈某、唐某、杨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某环保公司诉某铝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某信息咨询公司诉骆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五:哈尔滨某小贷公司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上海某设计公司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及成都某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票据)纠纷案
案例七:成都某设计院申请工行某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
案例八:某供应链公司诉某国际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宁某某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
案例十:四川某纸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管理人履职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 非诉讼方式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抵押权人申请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行使别除权,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据此拟定处置方案,在某资产破产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处置资产。宁某某系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拍卖抵押物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存在陈述不实、违法拍卖、拍卖程序违法等情形,违背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管理人中止拍卖行为。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宁某某主张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中止对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抵押物进行拍卖,实际系以诉讼方式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该监督权利依法应由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而非以诉讼方式提出,故裁定驳回宁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管理人履职行为监督方式的典型案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严格根据上述规定,明确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依法应由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以非诉讼的方式行使,个别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关人员请求管理人中止拍卖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这对指引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促进破产程序顺利高效进行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出售式重整 穿透式审查债权 恢复生产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四川某纸业公司系中国竹业龙头企业、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四川造纸行业“十强”企业,其竹浆打字纸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60%,竹浆牛皮纸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40%。2021年7月起,该公司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停产,600多名员工处于停薪待岗状态。2021年7月5日,债权人以四川某纸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四川某纸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后指定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纸业公司的产业性质及经济贡献对区域经济影响重大,加之自身债务情况复杂,各方诉求突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于保民生、保就业、保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破产重整能够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对四川某纸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委托加工方式恢复四川某纸业公司的生产经营,675名职工就业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半年时间实现加工费收入3400万元,顺利解决了职工五险问题、职工工资问题、生活费问题,上缴税金440万元,为债权人、债务人止损5400万元。同时,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审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的虚假债权达20亿元,通过公开招募和集体评审程序招募到有实力的重整投资人。最终,《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高票通过,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采取出售式重整,四川某纸业公司核心营业资产全部转入投资人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某竹公司,由某竹公司支付3亿余元偿债资金,同时全面接收四川某纸业公司675名职工,四川某纸业公司非核心资产由管理人进行变价后用于清偿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实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49.11%。目前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重整实现困境企业挽救、促进社会经济安定发展的典型案例,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采取出售式重整模式,有效隔离余债风险。将破产企业核心营运资产打包出售给重整投资人新设主体,同时实现经营资质与职工的平移,确保主营业务的承接和675名职工就业。二是穿透式审查债权,严厉打击虚假申报债权行为。管理人依法为债务人削减债务逾20亿元,最终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49.11%,如预留资金进行二次分配,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将达到51%。三是府院联动机制效果显著。既纵向协调“事前、事中、事后”多个层次,又横向统筹“恢复生产、职工安置、投资人招募”多个维度与经科联动,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与人社联动,保障职工社保、医保在欠缴状态下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与税务联动,顺利解决破产涉税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实行穿透式债权审查,为债务人削减债务逾20亿元;与自规联动,解决问题房屋(土地)证照办理,投资人自愿追加959万元偿债资金,进一步提高普通债权人清偿率。四是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投资人预计总投资45亿元,产值约38亿元,实现利税约4亿元,新增就业800余人,同时促进竹资源培育开发100万亩,带动农民增收6亿元。某竹公司主营业务与地方竹产业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实现产业链有机融合,对拉动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受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好评。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