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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未核实研发费用明显异常情况——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检查案例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

 

 

 

未核实研发费用明显异常情况——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检查案例

 

 

 

一、基本情况

G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未对被审单位2017、2018年度研发费用(分别为110.64万元、289.78万元)与其2017、2018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122.88万元、573.26万元)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计和说明差异原因。未关注相关研发项目在项目研发登记表中登记的截止时间晚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开发完成时间,导致2017年多确认研发费用29.79万元(占2017年研发费用的26.92%)。

(二)未核实《2019年度软件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摘要为“软件技术维护费”、“服务费”收入的核心支撑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9年高新收入全部为关联方收入,未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核实关联交易的数量是否属实及价格是否公允。

、案例剖析

G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研发费用的发生期间与研发项目开发时间不一致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报告中披露的研发费用数据出现错误。G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缺失情况下出具存在披露信息差错的审计报告。

G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七)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省财政厅对G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注册会计师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省注协给予G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

 

 

发布人:利安达 发布时间:2024-07-16 阅读: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