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未核实确认高新收入和研发费用明显异常情况——某网络信息科技公司高新专项审计项目检查案例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
一、基本情况
E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网络信息科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E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被审单位高新收入为高效智能化JGS机终端服务收入105.32万元及高防密性电子支付系统91.26万元2项,高新收入合计196.58万元。但被审单位实际收入项目是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的JGS机机具维护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具维护协议书,提供服务的内容为:每月为商户送纸,取回刷卡小票,实地检查机具,商户收银员的受卡操作技能培训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与上述高新收入无关联,且送纸、检查机具和操作技能培训等JGS机机具维护收入也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有核心支撑技术的收入类别,不应确认为高新收入。
此外,该项目还存在重要审计程序实施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等严重问题。
二、案例剖析
E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某网络信息科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项目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关注被审单位申报的高新收入和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相关性(审计获取的相关协议、中标文件等资料均显示被审单位服务项目为机具日常维护业务,技术含量极低,明显不属于高新收入)。E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程序严重不到位,审计证据严重缺失情况下出具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
E会计师事务所在明知高新收入与研发项目明显不相关的情况下,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省财政厅对E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省注协给予E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