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审判确保廉洁司法的十条意见
来源:破产法实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破产审判确保廉洁司法的十条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办理,促进廉洁司法,着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落实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受理工作。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立案部门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审判部门依法审查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二条 规范管理人选任指定程序。不同类别案件按规定适用相应的管理人指定方式及指定程序。指定前在规定网络平台公布案件基本情况、指定方式、报名时间等。督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指定,报名机构可以派员参与指定过程。指定结果在规定网络平台公布。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从一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或者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管理人。指定过程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见证监督。
第三条 严格管理人名册审查。管理人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需取得督察部门出具的廉洁审查意见。已入册的管理人机构成员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该机构不得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第四条 规范管理人临时账户的开立与管理。除无产可破案件外,其它破产案件均应当开立管理人临时账户,归集债务人资金。管理人开立临时账户应当通过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公开摇号确定,通过该平台管理使用账户资金。
第五条 坚持管理人履职公开、留痕、可溯源。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报纸刊登、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办理破产中的有关具体工作事项,如管理人履职评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选聘、案件信息填录、重大事项报告、援助资金申请等,应当通过重庆法院破产协同易审平台进行。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收集制作管理人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规范法院人员和管理人交往。本院有关部门及审判组织通过听取汇报、审务督察、个案抽查、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对管理人履职进行监督指导。破产审判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接待管理人工作人员,书记员全程记录有关内容,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录音录像。
加强涉破产信访举报反映线索核查,健全访、查、处体系。破产审判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建立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对接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建立纪法衔接的查核机制。
第七条 建立分级分类问题处置机制与管理人机构档案制度。对于管理人履职中暴露出的问题,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发挥管理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破产审判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建立管理人机构档案,将查处的机构、人员和问题记入档案,通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 深化府院联动,建立常态化的共商共议制度。用足用好信息共享、风险预警、资金保障等举措,以有为司法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
为确保审判的中立性和公信度,破产审判人员不作为针对破产个案成立的政府工作专班成员。府院联动机制下的具体工作开展,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第九条 依法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按债权人实际受偿额确定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并以此计算管理人报酬。加强对债权清偿方案的合法性审核,实质审查债权清偿率,避免债转股价格确定不合理、信托收益不明确等情形下,仍以名义清偿率或者账面清偿率计算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支付接受督察部门监督。管理人报酬支付进度应与管理人工作进度、债权清偿进度衔接,破产事务尚未处理完毕的,管理人报酬支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所确定报酬总额的80%。
第十条 严格履职工作考评。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可量化的个案评估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于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指定和管理人报酬确定。
对破产审判工作,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确定绩效考评标准,定期开展代表委员联络活动,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提升办理破产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