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农|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的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计算技巧
来源:广东司农
今天以案例的形式介绍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的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计算技巧。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业务相比较为复杂,需对以往适用政策进行系统总结,以便在实务工作中准确运用政策。在该类政策学习前需要先熟悉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计税逻辑才能较为熟练地掌握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般的股权转让下当税率为25%时,股权转让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5%。
案例
例如,甲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6000万元,现乙企业收购A公司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8000万元。在一般的股权转让条件下,甲公司需为该股权转让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000 -6000)×25%=500(万元),完税后该股权的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
解答
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交易各方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该方式只对现金增值部分负有现时纳税义务,非现金增值部分采用上家不交、下家不扣原则,因此收购完成后,股权的计税基础需以交易对价中现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
若上例中支付方式改为乙公司发行股份支付7400万元,现金支付600万元。即现金支付部分占交易金额比例为7.5%、股权支付部分为92.5%。且其他条件均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此时甲公司仅需对一般计税规则中属于现金交易部分立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500 ×7.5%=37.5(万元);500×92.5%=462.50(万元)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另一种计算思路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7400-6000×92.5%=185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850×25%=462.5(万元)。
乙公司应确认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应由交易前已存在的被交易股权的计税基础6000万元和交易增值中现金交易且已完税的部分(8000-6000)×7.5%=150(万元)两项构成,合计金额6150万元,故乙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8000-6150=185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850×25%=462.5(万元)。
因此在该案例中,甲乙公司实际构成零和博弈,两家公司计算出的递延所得税金额应相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