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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同一合同项下分批次交付的产品,拆分为不同单项履约义务

 

来源:威科先行CPA洞察

 

以下内容节选自《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问询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次交付的产品是否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拆分不同单项履约义务是否符合商业实质,相关合同收入金额确认是否准确?

回复

1、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次交付的产品是否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拆分不同单项履约义务是否符合商业实质

公司存在针对同一销售合同分批次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公司客户以医药工业客户为主,公司设备类产品的交付进程通常与客户的产品生产线建设进度相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客户的实际要求,向客户发货,存在分批发货、分批次验收并确认收入的情况。

公司分批次交付的单类产品本身可以实现某项功能使得客户受益,以下以部分主要产品为例,说明其具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结合公司分批交付商品的特征,公司分批次交付的产品本身可以实现某项功能使得客户受益,因此,其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这一条件。

此外,公司对客户的承诺是交付各类产品。部分客户出于采购便利性考虑,将各类产品组合为一个采购合同,交由公司履行。此类合同中涉及的各类产品不涉及重大整合服务;合同中交付的各类产品,不涉及对其他产品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公司能够单独履行转让某类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承诺,即便客户没有购买其中某一批次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也不影响其他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因此,履行某批次交付产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具有高度关联性,能够满足“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的条件。

以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连云港润众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宸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例,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关于交货及验收相关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从合同对于交货条款和验收条款的约定来看,客户并未约定合同项下所有产品需要一次性完成验收,实际执行中,客户根据自身对于产品的需求节奏与公司沟通,确定发货时间并完成验收流程,客户亦根据约定分批对相关产品完成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文件。

综上所述,公司在同一合同项下分批次交付并验收的产品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拆分不同单项履约义务符合商业实质。

2、 相关合同收入金额确认是否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由于合同中包含多类产品并能够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公司需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故公司进行合同拆分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而作出,满足相关准则要求。

公司涉及同一合同项下分批交付产品的合同中,包含了多项履约义务,且明确约定或可以采取合理方式分摊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且各履约义务对应的成本亦可单独计量,收入、成本可单独计量为合同拆分提供了计量基础,公司相关合同收入金额确认准确。

 

Wolters Kluwer | 威科先行

 

发布人:利安达 发布时间:2024-10-26 阅读: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