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新版应用指南变化解读!
2024年3月28日,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出版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新版应用指南”)。新版应用指南对原先的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会计准则解释、准则应用案例、准则实施问答、年报工作通知等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与现行的基本准则及42项具体准则形成架构更加清晰、内在一致性更强的会计准则文件体系。我们将发布一系列专题,对新版应用指南与之前出台的准则相关规定进行逐项比较,分析主要变化并做出必要的解读,以便大家快速了解新版应用指南发布对会计实务带来的影响。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
新增存货准则适用范围: 企业持有的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等存货,适用本章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通过建造等服务合同归集的合同履约成本,不适用本章,应分别按照第六章生物资产、第十五章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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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明确建造等服务合同归集的合同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对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成本核算适用准则进行了清晰界定和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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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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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相关会计科目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章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章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章的规定。 |
【解读】将原先的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内容整合到新版应用指南,并作为单独一个部分列示,完善了存货准则应用指南的体系。明确与存货相关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其他情况下应遵循的核算要求。本部分列举13个与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及其账务处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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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二)“在途物资” 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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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删除“货款已付”,扩大了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更大程度满足会计实务核算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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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九)“周转材料” 3.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2)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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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将领用借记的“工程施工”全部修改为“合同履约成本”。以与建造等服务合同的成本核算适用收入准则的规定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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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十)“存货跌价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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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删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核算内容,以与建造等服务合同的成本核算适用收入准则的规定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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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十三)“制造费用” 3.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4)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以及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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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规定: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本次修订明确“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均在“制造费用”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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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存货的确认 |
新增:(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在满足存货定义的基础上,企业持有的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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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次修订新增存货的确认条件,一是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具体准则中予以强调;二是从逻辑上完善存货确认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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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取得存货的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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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对于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也应当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 …… |
【解读】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新增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采购成本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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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二)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例如,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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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新增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成本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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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二)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 …… 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发生的生产成本,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制造费用是一项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等。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计提的符合存货成本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应当计入相应存货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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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规定: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在停工停产期间继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本次修订新增并细化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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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二)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 …… 企业进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时,在遵循《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同时,还应当分行业执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等成本核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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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增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应遵循的成本核算制度以及相关行业成本核算制度,扩大了产品成本核算要求的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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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三)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存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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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增存货公允价值与约定价值之间差额的会计处理,明确计入资本公积。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第五十条“……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执业人员应关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存货价值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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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发出存货的计量 |
修订:(二)存货成本的结转 …… 企业因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存货,应当按照第十三章债务重组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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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删除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存货的相关处理规定。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对价,适用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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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期末存货的计量 |
修订:(一)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 1.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即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如果企业不是在进行日常活动,比如企业处于清算过程,那么不能按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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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订日常活动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收入准则中“日常活动”的定义达成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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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列示与披露 |
新增: (一)列示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存货”项目,企业应当根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商品进销差价”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此外,消耗性生物资产也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有关内容见第六章生物资产的相关内容。 (二)披露 1.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2.关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披露要求。 (1)对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包括:①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②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③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④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⑤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2)对于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存货准则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自愿披露相关信息,包括:①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②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③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④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⑤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⑥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⑦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⑧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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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完善列示要求,对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填列“存货”项目金额进行说明。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新增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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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衔接规定 |
修订:“一、新旧比较”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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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讲解(2010)中的新旧比较列示的是存货准则(2006)版与存货准则(2001)版的主要变化,本次修订删除了此项内容。 |
作者:中汇专业技术部